协会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梅州市自闭症互助协会,英文:MEI ZHOU AUTISM SOCIETY,缩写:M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梅州市自闭症人士的家长和亲友以及热心于帮助自闭症人士及其家庭的各界人士和团体组成的人员,会员以居住在梅州市的人群为主,同时也少量 接受非本市会员。本协会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帮助梅州市自闭症人士持续提升生活、学习和就业技能,推动本市自闭症儿童及自闭症成人就学、就业以及养护等各项福利措施的发展,缓解自闭 症人士家长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提高全社会对自闭症人群的关注和包容,从而提高梅州市自闭症人士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本市和谐社会的构建。本协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和省市颁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文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从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梅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梅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梅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梅江区团结路7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四楼联系电话:2199033 1341120712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协会的主要工作是团结广大自闭症患儿家长,发挥群体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自闭症患儿家长之间、自闭症弱势群体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资源共享平台、理解沟通平台,开展各种有利于自闭症患儿的康复、教育的公益活动,争取自闭症儿童和成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养老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一)面向社会大众积极普及和宣传自闭症的知识,及时传播与自闭症群体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国家政策法规、最新科研发现、康复培训活动、家长经验体会、各类 公益活动等。促进自闭症的早期发现和干预,促进社会融合;
(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本市自闭症人群的现状和需求调查,组织专题调研,发表调研报告。真实反映自闭症家长的愿望和疾苦,呼吁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推动政 府援助、融合教育、平等就业等相关项目的进展,维护自闭症人士的合法权益;
(三)定期组织有利于自闭症患儿康复的公益活动,如:家长经验交流、专业人士讲座、书籍资料分享、家长结对互助、小型亲子互动、义工公益服务等操作性强、简洁 高效的各类活动;
(四)争取政府及专家学者、专业团体的支持,开展自闭症人士开展生活和就业技能培训、专题讲座以及咨询与心理辅导等服务;
(五)广为接洽,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呼吁社会慈善机构的倾斜。倡导社会对自闭症人群的关注和包容,为自闭症人士寻求社会援助。
(六)发现自闭症人士中的特才人士,在家长自愿与配合的前提下,组建自闭症特才团体,进行特殊才能的开发与展示,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展示自闭症人士的正面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市及在本市常住的自闭症人士家长、亲友;
(四)其他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和单位;
(五)原则上,单位会员必须是登记注册地在梅州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接收注册地非本地的团体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 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 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 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梅州市民政局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梅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梅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单位和梅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4年 12 月1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梅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